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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30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邵百欣、成彩萍等与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黄河桥村第七村民组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百欣,成彩萍,邵帅,牛萌萌,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黄河桥村第七村民组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3021号原告:邵百欣,男,1958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原告:成彩萍,女,1964年5月1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原告:邵帅,男,1990年3月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原告:牛萌萌,女,1991年5月1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风景,郑州市惠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黄河桥村第七村民组,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黄河桥村第七村民组。负责人戚喜林,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涛,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邵百欣、成彩萍、邵帅、牛萌萌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黄河桥村第七村民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四原告诉称,四原告系被告村民组村民,在被告现任组长上任前,四原告一直享受被告发放的各项福利款。现任组长2015年上任后,自以为与原告有土地纠纷,就停发了四原告从2015年春节至今的福利款。事实上原、被告间的土地纠纷法院已做出判决,原告已履行了判决义务。原告系被告村民组村民,被告扣留原告福利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扣留原告的各项福利款109419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案系因村民组福利款发放产生的纠纷,不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四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4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瑞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