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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3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五河县东刘集镇人民政府与刘奎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河县东刘集镇人民政府,刘奎光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3166号原告:五河县东刘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东刘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322772800833L。法定代表人:王国徽,镇长。委托代理人:潘朝阳,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奎光,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五河县东刘集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刘奎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五河县东刘集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奎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河县东刘集镇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刘奎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8元,减半收取499元,由原告五河县东刘集镇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员 陈义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秋侠书 记 员 陈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