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84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8479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与荆志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荆志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8479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5580416377,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9号西侧2-3楼。负责人:单培春,系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系该支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文,系该支公司员工。被告:荆志新,男,汉族,1948年6月12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荆志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计46元,由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 珠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