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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孙建新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5刑初572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建新,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宝坻区人,初中文化,农民。2004年6月因犯挪用资金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4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宝坻区看守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宝检公诉刑诉[2017]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建新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桂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建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建新于2015年5月至2016年9月间,以办理营业执照、找工作、承揽工程需要资金等理由,分别骗取宋某人民币31,000元、杨某1人民币1万元、杨某2人民币7万元、张某1人民币10万元、张某2人民币33,400元、阮某1人民币2万元。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电话录音、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孙建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诈骗数额巨大。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孙建新对指控其骗取宋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64,400元的事实无异议,但对指控其骗取张某1的10万元提出异议,辩称是借款,不是诈骗。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2016年9月20日期间,被告人孙建新虚构能给宋某办理营业执照、医师资格证等事实需要花钱为名,先后三次骗取宋某共计人民币31,000元。2015年8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孙建新以能给杨某1找工作需要送礼疏通关系等理由,骗取杨某1人民币1万元。2015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孙建新虚构能让杨某2代理的奶粉、纸尿裤进入宝坻区劝宝超市销售的事实,以需要送礼和进店费为由,先后两次骗取杨某2共计人民币7万元。2015年9月25日,被告人孙建新虚构在武清区承揽汽车销售展厅建设工程,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以向张某1借款为手段,骗取张某1人民币10万元。2016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孙建新虚构能给张某1孙女张某2找工作的事实,以向有关领导送礼、办理毕业证为名,先后两次骗取张某2共计人民币33,400元。2016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孙建新虚构能给张某1的外孙媳妇阮某1找工作的事实,以向有关领导请客、送礼为名,先后两次骗取阮某1共计人民币2万元。综上,被告人孙建新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64,400元,所获赃款全部挥霍。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1、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系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于2017年4月26日将孙建新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福成五期小区25号楼下抓获的事实。2、被害人宋某陈述证明:其于2015年初在宝坻区鸣石苑小区北侧租了一间车库,经营“口腔镶复”店,其经常到对面孙建新经营的“乾宁药店”串门认识了孙建新。当年5月份,因为其没有营业执照,被卫生局的工作人员责令停业。孙建新得知该消息后称能给其办理营业执照、医师资格证,但需要花钱。其信以为真,先后给了孙建新31,000元,其中3万元是现金,1,000元是银行转账,但孙建新始终没有给其办理任何证照,后和孙建新无法联系,其发现被骗,遂到公安机关报案。证人周某(宋某之男朋友)证言、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存取款凭条、电话录音亦证明宋某陈述的事实。3、被害人杨某1陈述证明:其在宝坻区鸣石苑小区北侧车库对面开办了“爱手爱脚”美甲店,与孙建新经营的“乾宁药店”相邻。2015年夏季的一天,其在药店说想去上班,孙建新称能够介绍一个有五险一金的地方上班。一周后孙建新给其打电话说给其找到水务局的一个部门上班,需要1万元钱送礼疏通关系。其相信了,并将1万元现金给了孙建新。但是孙建新没有给其找到工作,到2016年12月18日和孙建新也联系不上了,其怀疑被骗,遂到派出所报警。证人王某及其与孙建新电话录音亦证明上述事实。4、被害人张某1陈述和孙建新书写的借条证明:2015年9月23日,孙建新对其说他在武清的一个汽车销售展厅工程谈下来了,需要借10万元,并承诺一年2分的利息。其于9月25日将10万元现金交给了孙建新,孙建新给其写了借条。2015年7、8月份,���外孙媳妇阮某1想报考卫生局,其问孙建新有无认识的人。孙建新说有,需要送礼。但是这事没有办成。2016年2、3月份,孙建新说高家庄管委会有一个事业编的工作,需要1万元送礼。其从阮某1手里拿来1万元交给孙建新,2016年4月份,孙建新说工作的事说好了,需要1万元请高家庄管委会的领导吃饭。其从家中拿了1万元现金给了孙建新。2016年1月,孙建新称给其孙女张某2找了一个宝平街道办事处事业编的工作,办一个“北京工商管理学院”的毕业证需要花费3,400元,还需要2万元送礼。后其同张某2、张某2的父母一起将23,400元给了孙建新。2016年4月份,孙建新称还需要1万元送礼,次日其和张某2把1万元钱给了孙建新。但是孙建新一直没有给其孙女落实工作,钱也没有退还,其向高家庄管委会和宝平街道办事处打听过孙建新找工作的事,但是根本没有这回事。5、被害人张某2、阮某1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二人被孙建新骗取现金的事实,与张某1陈述证明的事实一致。6、被害人杨某2陈述证明:其在宝坻经营“温柔妈妈”的孕婴用品店。2015年7月,其想把代理的奶粉、纸尿裤放到劝宝超市里面去销售,通过朋友孙某1介绍和孙某1的父亲孙建新联系上,孙某1的父亲说没问题,但是需要给人家送礼。后送给孙某1的父亲1万元现金。2015年8月底,孙某1的父亲说进店的事没问题了,但是需要进店费,每个品牌2万元。因为其需要三个品牌的货进店销售,所以拿了6万元现金给了孙某1的父亲,但事情一直没有办成。2016年6、7月份时,其就不想办了,让孙某1的父亲退钱,但是他仍然拖着不给,以后就联系不上了,“乾宁药店”也关门了,其意识到被骗,遂报警。7、证人刘某1证言和辨认笔录证明:其丈夫孙建新在宝坻区鸣石苑小区北侧经营“乾宁药店”,其知道孙建新欠一个叫宋某牙医3万元钱,欠一个干美甲的女孩杨某11万元,还欠一个叫冯某2的30万元,但已经还了冯某210万元。8、证人孙某1证言证明:其父亲孙建新欠冯某220万元、欠一个女牙医2万多元,欠一个干美甲的姑娘1万元。2015年,其朋友杨某2让其帮忙把她的奶粉放到劝宝超市南关大街店去卖,其让父亲孙建新帮忙。后来听说杨某2以送礼名义给其父1万元,以押金名义给其父6万元。9、证人齐某证言和辨认笔录证明:其在劝宝超市企划部上班。2015年,一个在鸣石苑车库对面开药店的男子孙建新用QQ和其聊天,询问奶粉进店销售的情况,后来其带着孙建新到采购部,该男子和采购部的工作人员见面谈的,其随后离开,具体情况不清楚。10、证人刘某2证言证明:其在劝宝超市南关大街店任采购部经理。2015年9月左右没有人找其将奶粉和纸尿裤放到该超市销售,进超市销售的商品一般按照在超市内的总销售额收取费用,没有摊位费这种费用。11、证人孙某2证言和辨认笔录证明:其为天津市武清区泗村店镇××项目部总经理,2015年9月,其通过给其工地修建板房的老刘认识了孙建新。其想通过孙建新借300万元现金,孙建新同意借300万元,且不要利息,但要求承包该项目的防水工程,孙建新还给其19,600元的定金。后因孙建新迟迟没有兑现300万元借款,其把19,600元现金委托老刘还给孙建新。2016年4、5月份,孙建新又找其要工程,其当时正有北辰区奔驰4S店的工程在谈,其和孙建新说如果他出的价格合理就给他,但是这个工程其没有谈妥,以后再也没有和孙建新联系过。12、证人冯某1证言证明:其在宝坻区鸣石苑车库经营福利彩票站。2015年11月份左右,“乾宁药店”的孙老板说他有一个在北京丰台区拆迁改造的工程,要其介绍工程承包方。其将吕玉贵介绍给孙建新,但是孙老板无法提供设计图纸和中标书,吕玉贵没有和他谈下去。后来孙老板说在天津小海地和武清有工程,让我找吕玉贵,但是吕玉贵没有和他谈。13、孙建新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刑事判决书证明:孙建新个人基本情况和前科情况。14、被告人孙建新供述,供认指控事实,并且与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情节相吻合。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建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建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孙建新辩称起诉指控其骗取张某110万元系借款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现有证据证明,��建新虽然与孙某2、冯某1等人就承揽建筑工程的事宜进行过联系,但是没有落实的可能,且与其向张某1借款的理由严重不符,因此孙建新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次,孙建新在此前已经实施了三起诈骗行为,同时其有欠款20万元,其在对张某1实施诈骗时已经没有还款能力;再次,孙建新在骗取张某110万元后,继续以帮助张某1孙女张某2、外孙媳妇阮某1找工作为名实施诈骗,且将上述诈骗款项,包括骗取张某1的10万元全部挥霍,并逃匿于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因此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综上,被告人孙建新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辩解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提出对孙建新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建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23年4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孙建新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4,400元(其中被害人宋某31,000元、被害人杨某11万元、被害人杨某27万元、被害人张某110万元、被害人张某233,400元、被害人阮某12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洪英人民陪审员  李秀林人民陪审员  李春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