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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23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廖文磊与赵德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文磊,赵德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23民初2400号原告廖文磊,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赵德永,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原告廖文磊诉被告赵德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廖文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文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文磊负担。审判员杨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张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