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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民初25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左卫东与铜仁市万众大药房棕树塘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卫东,铜仁市万众大药房棕树塘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2586号原告:左卫东,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北区人,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铜仁市万众大药房棕树塘店。地址:铜仁市碧江区东太大道249号102-103号。经营者:邹联丰,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原告左卫东与被告铜仁市万众大药房棕树塘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左卫东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及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卫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左卫东负担。审判员  崔丽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