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民辖终1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鞍山深业地产有限公司与魏强、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鞍山深业地产有限公司,魏强,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民辖终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深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经济开发区九华西路1500号韩国科技产业园618室。法定代表人:郭国灿,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强,男,汉族,1977年10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雨田路857号。法定代表人:赵金华,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马鞍山深业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强、马鞍山市华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康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4民初28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涉案工程总包方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七冶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合同中约定的争议管辖方式为提交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无论被上诉人魏强与十七冶公司及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因涉案工程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均应提交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故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驳回魏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深业公司和十七冶公司签订的《马鞍山深业华府项目三期一组团建安施工总承包施工合同》中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向马鞍山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本案中,被上诉人魏强并非该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其诉请被上诉人华康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务工资及逾期利息,并要求深业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故该施工合同中关于发生争议提请仲裁的约定不适用于本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友妹审 判 员 齐 萍代理审判员 韩贞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传翱本裁定适用的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