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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吕制洋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制洋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4刑初75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制洋,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永康市。2016年8月12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月17日被转为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辩护人夏滨、汪茂忠,浙江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制洋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1、胡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制洋及其辩护人夏滨、汪茂忠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11日中午,被告人吕制洋在永康市龙山镇桥下三村找其岳父被害人朱某1催讨欠款,后在望龙小苑165号门前东侧空地上与被害人朱某1发生争吵,扬言要开车撞死朱某1。随后,被告人吕制洋将其停在路口的浙G×××××的黑色斯柯达轿车启动,调转车头,径直撞向躺在躺椅上的被害人朱某1,直至被害人朱某1及其躺椅被卷入车底,致被害人朱某1左侧多根肋骨骨折,左侧气胸、肺压缩约20%,右外踝骨折等损伤。被告人吕制洋随即下车离开车辆,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后被民警现场传唤。被害人朱某1被围观群众救出送医。经鉴定,被害人朱某1所受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病历材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光盘、协议、谅解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吕制洋驾车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制洋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吕制洋提出其不是去催讨欠款的,是去讨要借款的,是说好要归还其的,扬言要杀死他是气话,原话是朱某1先说要弄死其的,叫他女儿也跟其离婚,其也就说了类似的话,其车子开车去的时候有踩过刹车的,是在掉头的时候不小心碰到他的,应认定其系故意伤害罪。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定性错误,以故意伤害罪定罪更符合主客观要件,双方系翁婿之间债务纠纷引发婚姻家庭矛盾,不足以产生杀人动机,案发后被告人立即报警并救助,证实其主观并没有积极追求死亡结果,其主观仅是放任结果发生,而所谓扬言,则是出于被害人的挑衅下的气话,而客观上也并未造成严重后果;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系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与事实不符,现场勘查笔录及司法鉴定意见,可知现场有明显刹车痕迹,四轮处于抱死状态,档位处于空档位置,手刹处于刹车状态,可知被告人在撞上被害人之前有紧急刹车行为并将刹车踩死;3、被告人系自首;4、被害人欠债不还已严重影响被告人的家庭生活,事发时又不断言语刺激挑衅,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5、本案因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真诚悔罪,且系初犯、偶犯,现双方已和解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上,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希望对其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1日中午,被告人吕制洋在永康市龙山镇桥下三村找其岳父被害人朱某1催讨欠款,后在望龙小苑165号门前东侧空地上与被害人朱某1发生争吵,扬言要开车撞死被害人朱某1。随后,被告人吕制洋将其停在路口的浙G×××××号牌黑色斯柯达轿车启动,调转车头,径直撞向躺在躺椅上的被害人朱某1,直至被害人朱某1及其躺椅被卷入车底,致被害人朱某1左侧多根肋骨骨折,左侧气胸、肺压缩约20%,右外踝骨折等损伤。被告人吕制洋随即下车离开车辆,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后被民警现场传唤。被害人朱某1被围观群众救出送医。经鉴定,被害人朱某1所受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吕制洋的供述,证实朱某1是其岳父,2006年底和2007年初朱某1曾经几次向其借款共14.3万元,这些钱其也是从别人处支付利息借来的,这些年来利息也一直是其在支付,其也曾多次向朱某1讨要,案发当天下午(2016年8月11日)其又去找朱某1讨要。朱某1叫其找别人来讲,说跟其讲不清楚,其去找过村里的调解员,对方刚好没人。其跟朱某1就在朱某1家门前的空地上争吵起来,当时其已经很激动了,朱某1也很激动,朱某1对其说:“你这么讲不清楚,你把我杀了好了。”其当时就冲动了,就说“那开车把你撞掉好了”。之后其就去开停在岳父朱某1家附近,桥下三村菜市场门口空地上的车,其看见其岳父站在那里,就直接开车朝他身上撞了过去,不过快要撞上去的时候,踩了一下刹车,因为当时已经刹不住,就把朱某1撞倒在地上,其下车看见朱某1被其的车子压在下面,之后其立刻报警。其看见村里面边上的人把朱某1从车里面拉了出来。其将车开到朱某1家时,他是坐在椅子上一副挑衅的样子,其就开车去撞他了,他已经站起来了,他门口有个坑的,在那个坑的地方其踩了刹车,但是没踩住,朱某1就被其撞到车下面。当时其下车看时,朱某1一半多已经被其压在汽车前保险杠下面了。停车场离朱某1家有10多米,当时其车速不会超过2档,其刹车的时候大概离朱某1一米多的样子。之后于第二次供述中,证实当时其车子是停在巷子路口,那巷子路还没有修好,一部分是沙子路,一部分是水泥路,而朱某1是在离路口十多米远的水泥地上,躺在躺椅上看手机,其将车调头回来,直接调进朝着路口那里,踩着油门就朝朱某1撞过去了,快要撞上朱某1的时候,好像看到朱某1已经从躺椅上站起来了,站在躺椅的前面,当时朱某1前面有一个水泥坑,其车子开过水泥坑的时候,因为高低的问题,车子还从地上弹了起来,接着就直接撞倒了朱某1,撞倒朱某1后,感觉车子还在地上弹了一下,应该是还从他身上和躺椅上压了过去。当时其记不清有没有把油门踩到底了,当时是被朱某1彻底激怒了,脑子一片空白,不计后果,就开车撞向他了。觉得其自己是刹车过的,不过当时也记不清楚了,自己到底有无刹车过。其撞向朱某1时,当时是1档起步,挂了2档后就开车撞向朱某1的,没有注意当时车子的速度,可能有二、三十码吧。(2)被害人朱某1的陈述,证实几年前,其与女婿吕制洋合伙做生意,当时其从吕制洋处借了几万元钱,后来还了一部分,这几年,翁婿关系不好,吕制洋几次来其家里讨钱,8月11日下午1点多钟的时候,其在家门口乘凉,吕制洋过来提钱的事情。其觉得这个人用道理很难讲得通,就叫他找人过来讲,接着双方就争吵了,经村民劝说后就不吵了。其就躺在放置在门口面前一张休闲椅上看手机,之后听见吕制洋喊“我开车把你撞死好了”,当时其没在意。大概过了几分钟,突然一辆黑色的轿车朝其撞了过来,速度很快,其来不及反应,大叫一声,就被压在车轮底下了,人都被撞的转了一个圈。腿被压到了车轮底下,附近的村民过来把汽车抬起来把其从里面拖出来的。(3)证人朱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在朱某1家前面开了一家健峰办公文具店,8月11日下午1点多钟,村里停电,在附近开店的人都在朱某1家附近的巷子里面乘凉,然后其看见朱某1跟他女婿吵架,其和几个乘凉的人上前劝过架,之后,其听见朱某1的女婿对着朱某1说“我开车把你撞撞死”。当时朱某1是躺在他自己家门口的一张椅子上,朱某1的女婿就去开车,发动汽车后,一个转弯就朝朱某1撞了过去,把朱某1整个人撞飞了,朱某1被撞的躺在地上,朱某1的女婿还开车用前轮朝朱某1碾压过去,其看见他女婿汽车两个前轮都碾压朱某1的身体开过去,朱某1被撞的流了好多血,一旁的人赶紧打电话报警,周围的人用木棍把压在朱某1身上的汽车撬起来,才把朱某1从汽车底下拉了出来。对朱某1的女婿“阿阳”(吕制洋)进行辨认。(4)证人颜某的证言,证实8月11日中午吃过饭后,其在朱某1家附近的一个小店聊天。其看见朱某1和他的女婿吕制洋吵架,其就上去劝了一下,后来其听见朱某1的女婿说“我要开车撞死你”。朱某1也说“那你过来把我撞死好了”。当时朱某1坐在自己家门的一张休闲椅子上看手机,其看见朱某1女婿走到一辆黑色小轿车里面去,发动汽车后转了一个圈,车头对准朱某1,其听到油门的声音,那辆车就冲向了坐在椅子上的朱某1,速度很快,其看见朱某1被压在轮子底下了,大概被撞了有两米多远,其看见朱某1的女婿下车来,自己跑到菜市场门口的马路上去了。其赶紧跑过去看到朱某1三分之二的身体已经在汽车底下,靠驾驶室那边的前轮还压着朱某1的大腿,其跟其他共4、5个人就用一根木棍把车撬起来,才把朱某1从车下抬了出来。当时其没注意,不知道车子后灯有没有亮起过,其听见那辆车油门的轰鸣,车子的速度比较快的,大概有50码到60码。(5)证人朱某3的证言,证实8月11日中午,其在家中睡觉,听到外面有人吵架,其起来看了下,发现是阿某跟他丈人朱某1又吵起来了,其听阿某说钱算算清楚好了,朱某1说跟他是算不清楚的,要算就叫他的父母或村干部来算。因为停电,朱某1家门口本来就有很多人在乘凉的,就在现场劝架。后来,阿某问朱某1钱到底要不要还的,朱某1当时是躺在躺椅上乘凉,跟阿某说“等说好以后,该要还肯定是要还你的”,阿某就说了一名“我车开来撞撞你死得了”。说完就去开车了,听到他将车子倒回来之后,油门一踩直接撞向朱某1,其听到轰油门的声音就想不对了,其出来看的时候,朱某1已经被撞出3、4米远,压在左前轮底下了。之后其和几个村民找来一根树干,合力撬起车头,将朱某1从车里拉出来,阿某下车也没有离开太远,在旁边打电话。阿某的车本定是停在其店门口的,车头朝菜市场,他倒车之后直接就撞向朱某1,朱某1休息的地方5米远有一窨井盖,水泥路也没有完全挖掉,其在车后面看到阿某的车子上水泥地上是浪起来过的,上了水泥地之后再撞向朱某1,本来朱某1是头朝向他家的方某躺的,撞过去之后连人带椅子转了180度,人被压在前后轮之间,他的左腿还被压在左前轮下。阿某车子起步到停下大概20米远,他休息的地方到他被压在车轮下,差不多是2.5米到3米的距离。其在阿某的车子后面,他车子爬上水泥地撞向朱某1其是都看到的。其看到车子快要撞上朱某1时,因为那里的地是不平的,阿某的车子跳了一下,后来就撞到了朱某1。其没有看到阿某开的车刹车灯亮起来过。(6)证人施某的证言,证实8月11日下午其在家后门处乘凉,看到朱某1的女婿阿某开车撞了朱某1。当时朱某1躺在水泥地上的躺椅上休息,头朝家门口。当天下午,先是阿某跟朱某1一人一句在吵架,阿某问他要不要还钱,他说是要还的,跟他说不清楚,叫他叫爸妈或者村干部来说。后来阿某说“开车撞撞死你得了,你不要逃”,朱某1就说“我不逃,我逃我不信朱”。说着阿某就开车去了,车子本来是停在巷子路口的,车头朝巷外,他倒车之后就直接将车往巷子里开,其听到“轰轰”的声音,其跟其他人跑过去看的时候,朱某1上半身是在车身外的,屁股的位置差不多与车子左前轮齐平的,在前后轮之间,应该是被车轮轧过去过的。其几个人合伙将车子抬起来后,将朱某1从车底拉出来。其当时在巷口往里看,听到车子“轰轰”声音,在车后也没注意到尾灯有亮过。朱某1被撞后,躺椅是在车底。(7)证人朱某4的证言,证实其家里的后门是斜对着朱某1正门口的,8月11日朱某1被撞的事情其是看到过的,当天中午其在家里吃午饭的时候听到家后门空地上,朱某1家门口的水泥地上有吵架的声音,其出去看到朱某1躺在躺椅上,跟他女婿阿某在吵架,听意思是阿某来讨债,朱某1回答说会还的,叫他叫爸妈来讨。直到13点40分左右,其再次走到后门那里,看到阿某坐在路边台阶上,一会后,他走到朱某1面前问他“钱到底要不要还”,朱某1就说“要还的,你叫爸妈或者村干部过来,跟你是讲不清楚的”。接着阿某一边往路口走一边说“今天要撞撞你死,你不要逃”,朱某1就大声回了一句“我不会逃,逃了我不姓朱”。之后就看到阿某坐上车,迅速调头,其认真看的时候,阿某开着车已经冲到朱某1的面前了,车子将朱某1撞倒后,还一直往前开,快要停下的时候,车子压过了朱某1的下半身才停了下来。其跟其他村民赶紧将车子抬起来将朱某1从车子底下拉出来,之后其还报了警。阿某是在路口将车子调头回到巷子里,对着朱某1撞了过去,朱某1当时是躺在躺椅上,头是靠在他自己家的那边,车子撞了朱某1和躺椅后,他就倒在地上,车子继续往前开,朱某1和躺椅就被车子一路推到前面去了,一直开出三四米后,车子压过朱某1的下半身后才停了下来。(8)证人朱某5的证言,证实其于2006年认识吕制洋,之后结婚生有一子。之后因其身体原因以及其父亲的事情,二人经常吵架。其父亲之前与吕制洋一起合伙做过生意,其父亲欠了他钱。8月11日,其听说其老公开车把其父亲撞去了,当时其未在场。(9)证人吕某1证言,证实8月11日下午1点多,由于停电,其跟老公朱某3都在商店对面乘凉,当时朱某1和他的女婿因为钱的事情在吵架,后来朱某1的女婿就说要开车撞朱某1,朱某1就回答说要撞就自己撞啊,反正他已经年纪这么大了。不一会儿就看见他女婿将停在菜市场边的车开起,往后倒车调整方某朝朱某1开过去。因为路上都是石子,车子开起来就声音比较大,在撞到朱某1之前听到一声响声,估计是车辆撞到路上的一个坎,因为路不好的,其看到朱某1的女婿开着那辆车就撞上了朱某1,当时朱某1是躺在躺椅上,后来就没有看见朱某1了,车子停下来后,发现朱某1上半身露在轿车左侧轮胎前轮的下面,位于前后轮中间,驾驶室车门下方,当时车速其说不来,但是声音很响的,当时其站在车屁股那里看不到前面情况,不清楚具体怎么撞的,也没有注意到刹车灯的情况。(10)证人吕某2心的证言,证实8月11日其亲弟弟吕制洋曾打电话告诉其开车撞了朱某1的事。此外证实其平日觉得吕制洋不太正常的,可能有抑郁症,但是看是没有去医院看过的,比较难沟通,平时脾气也不好,还偶尔会有过激行为,很偏执,自己认为是对的事情,别人怎么说都没用的。平时能跟别人交流,但是有时候听不懂吕制洋表达的意思。其自己家里是没有精神病史的,但是其父亲的就姐姐吕小玲是患有精神病的。(11)证人吕某3的证言,证实其是吕制洋的堂姐夫,是村里的书记,8月11日吕制洋曾打电话告诉其开车撞人的事情。(12)证人吕某4的证言,证实其与吕制洋系同村村民,与吕制洋家也离得不远,对吕制洋也算了解,吕制洋平时性格比较倔,夫妻两个经常吵架,其出面调解过,还曾经看到吕制洋自己用头撞墙的行为。平时吕制洋不太开朗,不怎么健谈,感觉他家里生活压力比较大,邻里关系是还算和睦。(13)证人吕某5的证言,证实其与吕制洋系同村村民,住在附近,并证实吕制洋的一些基本情况及一些情绪及行为的反常情况。(14)证人项某、王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吕制洋是同一个监室的,并证实平时吕制洋的生活、睡眠、情绪等情况,未有明显异常表现。(15)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车辆信息,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吕制洋的车辆、及案发现场的朱某1的凉鞋及损坏的躺椅。(16)接受证据清单、病历材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朱某1的伤势情况,为轻伤二级。(1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及车辆的痕迹勘查情况,现场车辆左前呈瘪胎头,轮胎东侧草有明显压痕,左前车大灯下方保险杠呈开裂状,引擎盖偏左侧可见一长11厘米油漆刮擦痕迹,车内手刹处于刹车状态。轿车东侧堆放沙子、石块和建筑垃圾等物。轿车东侧,有一只轿车雾灯。轿车东侧有一不规则形状水泥地,水泥地上有一条长70厘米、宽5厘米东西走向的条型划痕,及一条长40厘米、宽1厘米东西走向的条型划痕。距望龙小苑165号东墙延伸线往东11.7米,南墙延伸线往南3.5米处有一圆形窨井盖(直径90厘米高7厘米)和一方形水泥窨井盖(边长50厘米高12厘米),表面有一条东西走向汽车轮胎碾压痕迹。车底牌照下方未见保护杠,在车底部有一扭曲变形保护杠、两只凉鞋、一把变形的沙滩椅。车底部水箱有液体渗漏,机油箱底部凹陷,排气管中段缠绕的网丝罩有破裂缺损痕迹,车横梁下方表面有磨损。(18)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证实扣押的吕制洋车辆制动、转向合格;发生碰撞时吕制洋车子的速度为27.36-33.48km/h。(19)协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吕制洋与被害人朱某1已就涉案产生纠纷的债务及本案的人身损害部分均达成协议,被害人朱某1对被告人吕制洋表示谅解,希望对其从轻、减轻处罚。(20)到案经过、报警录音、身份信息、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吕制洋的基本身份信息及本案发生的到案情况,并经司法鉴定,吕制洋无精神病,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所有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人吕制洋提出其扬言要撞死对方是一时气话,车子开过去的时候曾踩过刹车,是在其掉头的时候不小心碰到了朱某1的辩解,同时在庭审过程中又提出其当时踩刹车是踩死的,只是车子没有及时停下来的辩解,如仅根据被告人吕制洋扬言要撞死对方的言词,确有可能仅是一时气话,但在该言语之后,被告人吕制洋积极付诸行动,开车调头朝向被害人方某驶去,经1档起步,在如此短的距离内仍加速后挂2档撞向当时躺在躺椅上的被害人朱某1,而造成了将被害人朱某1连人带躺椅撞翻并将被害人卷入车底,压在车下的结果;被告人吕制洋提出其曾将刹车踩死但刹车不及才致撞上被害人的辩解,有当时在场的多个证人证言证实:1、当时被告人吕制洋开车油门声音比较大,2、未看到有刹车灯亮起,该部分证言有对车辆速度的司法鉴定意见相印证,证实当时车辆时速在30km左右,该结论亦能与被告人吕制洋的车辆当时系2档行驶车速为二、三十码的供述相印证,同时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亦能证实当时被告人吕制洋未采取有效的刹车措施的事实,现场不规则水泥地上确有二条东西走向条型痕迹,但并非系二条因刹车造成的轮胎痕迹,而如当时情况确如其本人所供述的:已经踩死了刹车,因刹车不及而掉头时碰到朱某1,那么,该踩死刹车的行为应在地上造成四条明显的轮胎痕迹,而瘪胎那边应尤为明显,而现场勘查情况中并未有上述的情况,故其该部分的供述与现场勘查情况并不相符,无法得到印证。另外,据被告人吕制洋在庭审中供述,其本人有十几年的驾驶经验,经车辆技术检验,该车制动转向均合格,而该车辆系被告人吕制洋本人所有,车况熟悉,对于仅十几米的距离,其虽盛怒,但是对于车辆起步、加速、刹车的判断、操作及所需时间有充分的了解,如其仅仅出于想要吓唬被害人的心理而驾驶车辆撞向被害人,根据其的驾驶经验及对车辆的熟悉程度,其完全是具备充分的时间和操作技能避免撞上被害人的结果,而其的实际行动为起步后加速并换挡朝一个以躺着的姿势看手机的老人撞去,被害人的姿势及年纪同时亦有可能导致被害人有很大的机会会躲避不及,而被告人吕制洋对上述情况是直观可见的,仍起步、调头、加速并换2档向被害人撞去,撞上被害人及所躺的躺椅并卷入其车底,积极实施了欲将被害人撞死的行为,其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并非故意伤害罪,故对其提出的上述辩解,均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应认定为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制洋因债务纠纷,以驾车撞人的方式,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吕制洋的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吕制洋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本案涉案双方系姻亲关系,因债务纠纷及家庭矛盾引发,且被告人吕制洋已与被害人就债务纠纷及涉及的人身损害纠纷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吕制洋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并非故意杀人罪的意见,因被告人吕制洋在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扬言要撞死被害人,后驾驶轿车1档启动后加速换2档撞向以躺着的姿势看手机的被害人,未采取有效的刹车措施,直接撞上了对方,并将对方卷入车底,造成被害人受伤、身下躺椅毁坏、车辆碰撞痕迹明显,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故对上述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害人虽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双方就债务纠纷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害人有言语挑衅的行为,依现有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来看,该言语挑衅未有包含辱骂、侮辱等内容,仅叫被告人来撞等字眼,不足以造成被告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重大过错,故对上述意见,亦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生命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制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21年2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资赟人民陪审员  胡 洪人民陪审员  陈 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 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