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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3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曾发光、曾大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发光,曾大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3执142号申请执行人曾发光,男,1966年05月24日,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被执行人曾大江,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曾发光与被执行人曾大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金额194.6155万元。我院立案执行后,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均无查到财产,现经查明被执行人曾大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曾发光书面同意本院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晓兵审判员  罗小男审判员  邓志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游开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