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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民初第29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维蓬与谢劲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蓬,谢劲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第2916号原告:王维蓬,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罗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文,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劲兴,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和平路44号14、15卡。主要负责人:梁华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喜,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君荟,男,该公司职员。原告王维蓬与被告谢劲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王维蓬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维蓬以已经和两被告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原告王维蓬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维蓬撤诉。案件受理费3096元,减半收取计1548元,由原告王维蓬负担。审判员  朱朝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舒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