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执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1648吴炜炜与曹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炜炜,曹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1648号申请执行人:吴炜炜,男,1988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曹勇,男,1988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吴炜炜与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612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吴炜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吴炜炜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12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葛 娟代理审判员 赵金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