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2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郭兴为与白松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兴为,白松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2执314号申请执行人:郭兴为。被执行人:白松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兴为与被执行人白松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郭兴为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张大伟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