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泽涛与沙启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涛,沙启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2587号原告:李泽涛,男,汉族,1983年10月16日出生,户口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圮县,经常居住地:西宁市城中区红星二巷149号.被告:沙启学,男,回族,1979年10月27日出生,户口所在地:山东省陶县,经常居住地:西宁市城中区宏觉寺街16-4号。本院审理原告李泽涛与沙启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泽涛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沙启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泽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泽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李泽涛负担。审判员 金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