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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喀左县宏大加油站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左县宏大加油站,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2153号原告:喀左县宏大加油站,住所地喀左县公营子镇土城子村。投资人:郭宝栋。被告:王某某,男,45岁,住喀左县中三家镇。原告喀左县宏大加油站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喀左县宏大加油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丽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