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喀左县宏大加油站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左县宏大加油站,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2153号原告:喀左县宏大加油站,住所地喀左县公营子镇土城子村。投资人:郭宝栋。被告:王某某,男,45岁,住喀左县中三家镇。原告喀左县宏大加油站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喀左县宏大加油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丽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