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29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广州市坤洪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立盈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坤洪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立盈酒店有限公司,黄正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9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坤洪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旧仓巷81号110房。法定代表人:林永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立盈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中路94号五、六楼。法定代表人:黄正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正辉,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连,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广州市坤洪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93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市坤洪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主要营业场所在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也在越秀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应以其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故本案应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双方签订的《酒店承包经营合同》第十二条中已约定了本合同纠纷由合同标的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标的即上诉人承包经营的酒店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因此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瑞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