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余清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栓林为提供劳务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清林,马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2执722号申请执行人:余清林。被执行人:马栓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余清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栓林为提供劳务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22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余清林于2017年3月21日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马栓林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法对被执行人马栓林采取强制措施。本院经过查询,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马栓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法院将被执行人马栓林涉嫌构成拒不履行裁定判决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立案后一直没有结果。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32执72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豪亮代理审判员 冀 岑代理审判员 吕海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