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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梁桂梅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桂梅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刑初108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桂梅(化名梁梅),女,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0月9日以穗荔检诉刑诉[2017]10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桂梅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被告人梁桂梅化名“梁梅”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苏某1。同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梁桂梅虚构能帮被害人苏某2以人民币47000元的价格购买走私小汽车1台为由骗取钱财。同年5月15日至6月4日,被害人苏某1在广州市荔湾区鹤洞路140号农业银行门口等地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9次支付给被告人梁桂梅购车款共计人民币17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桂梅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梁桂梅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被告人梁桂梅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桂梅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桂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桂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等(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追缴被告人梁桂梅的违法所得16800元,发还给被害人苏树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廖秋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显佳陈虹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