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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进波与刘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进波,刘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姚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747号申请执行人张进波,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被执行人刘林,女,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进波与被执行人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张进波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9004执7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 涛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卫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