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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施德诚、王惠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德诚,王惠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421号申请执行人施德诚,男,1973年12月10日生,香港永久居民。被执行人王惠新,男,1958年2月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申请执行人施德诚与被执行人王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惠新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139584元(含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210384元、案件受理费128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1400元),或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相同金额的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抵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中柱审判员  刘 敏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