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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5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杨才忆与高林(重庆)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才忆,高林(重庆)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5726号原告:杨才忆,男,1982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被告:高林(重庆)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江东办事处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63592668C。法定代表人:张帆,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绍芬,女,1963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才忆与被告高林(重庆)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才忆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林(重庆)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才忆撤回对被告高林(重庆)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杨才忆负担。审判员  姚利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