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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3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天斌与王毓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天斌,王毓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623执311号申请执行人:刘天斌。被执行人:王毓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天斌与被执行人王毓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天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毓国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733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741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毓国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623民初5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李占军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