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3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广饶熔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饶熔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广饶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3462号原告:广饶熔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饶街道七村。法定代表人:崔红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国,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运河路***号*幢401.法定代表人:马勤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庆辉,山东鲁北(广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山东鲁北(广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广饶分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徐小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庆辉,山东鲁北(广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山东鲁北(广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广饶熔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第三人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广饶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饶熔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67元,减半收取10283.50元,由原告广饶熔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常兴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爱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