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刑更4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康福财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康福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404号罪犯康福财,男,1948年3月27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1日以(2005)甘刑一复字第367号刑事裁定,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50679.35元。2008年5月18日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12月18日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5年5月被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159分,获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498分,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康福财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8日起至2029年1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彦虎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