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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95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单与王作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单,王作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9583号原告:刘单,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育林,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作亮,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单与被告王作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单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单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由原告刘单负担。审判员 陈 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滕焕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