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95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单与王作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单,王作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9583号原告:刘单,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育林,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作亮,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单与被告王作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单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单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由原告刘单负担。审判员 陈 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滕焕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