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相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丽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1719号原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爱良,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被告:相丽娟,女,1974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相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