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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5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卞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5民初1339号原告:卞某,男,1988年2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增华,山东敢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女,1987年9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原告卞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27日依法受理,现查明,原告卞某与被告白某之子卞浩初生于2016年11月7日,尚未年满一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截止原告起诉时,被告白某分娩尚未满一年,原告卞某不应提出离婚,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卞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卞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佳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