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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廖德华与罗碑容、杨永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德华,罗碑容,杨永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初1714号原告:廖德华,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苗族,农民。被告:罗碑容,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永成,男,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廖德华与被告罗碑容、杨永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原告廖德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廖德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廖德华负担。审 判 长  周孝寅人民陪审员  周湘琼人民陪审员  邓华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素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