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廖德华与罗碑容、杨永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德华,罗碑容,杨永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初1714号原告:廖德华,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苗族,农民。被告:罗碑容,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永成,男,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廖德华与被告罗碑容、杨永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原告廖德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廖德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廖德华负担。审 判 长 周孝寅人民陪审员 周湘琼人民陪审员 邓华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素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