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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7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罗汉标、卢淑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罗汉标,卢淑芬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714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18号中银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898101827M。主要负责人:叶祝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建辉,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栋,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汉标,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卢淑芬,女,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中山分行)诉被告罗汉标、卢淑芬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银行中山分行因被告罗汉标拖欠信用卡款项,被告卢淑芬与被告罗汉标为夫妻关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中国银行中山分行与被告罗汉标签订的《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借款合同》;2.被告罗汉标向原告中国银行中山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68219.54元、未到期本金94990元、利息6346.09元、违约金13126.37元(暂计至2017年1月19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申请表及章程约定计付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原告中国银行中山分行对被告罗汉标提供的雷克萨斯牌汽车(车牌号:粤T×××××;发动机号:1AR1160713)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卢淑芬对被告罗汉标所欠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罗汉标、卢淑芬承担。庭审中,原告中国银行中山分行当庭确认被告于诉讼期间已还清涉案信用卡项���的全部欠款,当庭请求撤回第1、2、3项诉求。被告罗汉标、卢淑芬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开卡行:中国银行中山分行。信用卡申请人:罗汉标。信用卡卡号:62×××24卡种:长城环球通信用卡。利息计收标准: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滞纳金计收标准: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计收,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10%+预借现金交易金额×100%+前期最低还款日未还部分×100%+超过信用额度消费金额×100%+所有费用和利息×100%。欠款情况:罗汉标向中国银行中山分行递交信用卡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的各项规则。之后,罗汉标持卡进行透支消费,但没有按时还款。截至2017年1月19日,罗汉标拖欠中国银行中山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8219.54元、未到期本金94990元、利息6346.09元、违约金13126.37元。中国银行中山分行遂提起本案诉讼,案件审理期间,罗汉标清偿了涉案信用卡项下全部欠款。另查,罗汉标与卢淑芬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01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罗汉标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确认愿意遵守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该合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罗汉标持信用卡透支消费后未按期足额还款,属于违约,应承担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纳金的违约责任,因罗汉标在中国银行中山分行提起本案诉讼后已还清了涉案信用卡项下的全部欠款,中国银行中山分行对此已当庭确认,本院对此予以采信,无须再行判令罗汉标清偿拖欠款项,中国银行中山分行据此请求撤回解除涉案合同及对涉案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求,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本案纠纷产生的原因在于罗汉标的违约,故因此而发生的诉讼费用应由罗汉标承担。因罗汉标的上述债务发生在其与卢淑芬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罗汉标、卢淑芬没有举证的情况下,罗汉标所欠本案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卢淑芬应对罗汉标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综上,罗汉标、卢淑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54元,诉讼保全费1433元,合计5387元,由被告罗汉标、卢淑芬共同负担(该款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卫洪人民陪审员  梁宝霞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邵超群黄燕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