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执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蒋素玲、安徽永兴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素玲,安徽永兴建设有限公司,孙勇,佟雷,王成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2045号申请执行人:蒋素玲,女,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安徽永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法定代表人:孙勇,总经理。被执行人:孙勇,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佟雷,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王成才,男,195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蒋素玲与安徽永兴建设有限公司、孙勇、佟雷、王成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永兴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万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