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4执恢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376淮安市淮阴区开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淮阴区华淮养猪专业合作社、于新海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淮阴区开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华淮养猪专业合作社,于新海,曹红,刘二松,蒋永超,严波,杨发权,周锦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04执恢376号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开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樱花路与沈阳路交界。法定代表人孙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华淮养猪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长安村四组。法定代表人于新海。被执行人于新海。被执行人曹红。被执行人刘二松。被执行人蒋永超。被执行人严波。被执行人杨发权。被执行人周锦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开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华淮养猪专业合作社、于新海、曹红、刘二松、蒋永超、严波、杨发权、周锦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开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804执恢3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周海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学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