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3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倪伟与被执行人杨盟、涂云江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伟,杨盟,涂云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3执194号申请执行人:倪伟。被执行人:杨盟。被执行人:涂云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伟与被执行人杨盟、涂云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0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到位3000.00元。本院已于2017年10月11日将该款转付给倪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433执19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杨盟、涂云江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 永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色尔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