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40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爱云与韩文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云,韩文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4072号原告:杨爱云,女,1967年03月0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振(系原告之子),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小伟,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韩文清,男,1966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郑开大道28号。负责人:朱亚鹏,系该公司经理。身份证号:4102231970013000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74119155X。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耀华,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楼。负责人:张国勇,系该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410103197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43879X。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耀华,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杨爱云与被告韩文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爱云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爱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爱云负担。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