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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民终7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封丘县隆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洋、王春秀、李付海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封丘县隆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刘洋,王春秀,李付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民终7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封丘县隆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城健康路北段。法定代表人:赵广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洋,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住第八师121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秀,女,1959年2月25日出生,住第八师121团。两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培勤,新疆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付海,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住第八师135团。上诉人封丘县隆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洋、王春秀、原审被告李付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2015)下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事实不清,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2015)下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封丘县隆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杨新宝审判员  商 栋审判员  李红敏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