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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2民初2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与苏金平、李同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苏金平,李同强,牡丹,周彦松,王丽丽,轩辕国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2民初284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住址:锡林浩特市鑫源小区商业3号楼。法定代表人:郭琳职务:行长。被告:苏金平,女,汉族,住址锡市。被告:李同强,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牡丹,女,蒙族,住址锡市。被告:周彦松,男,蒙族,住址同上。被告:王丽丽,女、蒙古族,住址锡市。被告:轩辕国兴,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诉被告苏金平、李同强、牡丹、周彦松、王丽丽、轩辕国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于2015年10月13日以无法联系到被告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负担。审判员 苏乙拉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振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