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家强犯寻衅滋事罪案2017川1028刑初102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28刑初10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家强,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隆昌市人,小学文化,农民。2009年11月13日因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隆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6月10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隆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6月23日隆昌市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逮捕,同年10月11日由隆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昌市看守所。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家强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9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常彬、代理检察员李梅、被告人李家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5日,被告人李家强因其堂哥李某未答应借车给自己就心生不满,于当日14时许,用铁锤将被害人李某、堂姐李某1、表姐夫王某、表哥钟某分别停放在隆昌市周兴镇光华路的川KX**英致轿车、渝CX**别克轿车、两辆现代汽车的前挡风玻璃砸碎,后又与其叔爷李某2、堂哥李某等人发生打斗,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李某、李某1二人车辆损失共计4960元,王某、钟某表示谅解被告人李家强,因此不愿意配舍公安机关对自己车辆损失价值进行鉴定取证。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家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李家强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证人李某2、李某3、唐某、潘某、彭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李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李家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隆昌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被损毁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家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李家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发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家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李家强的刑期自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至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夏明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欣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