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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刑终2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刘文章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文章,王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刑终263号原公诉机关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文章,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于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1990年10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2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宽甸满族自治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伟,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于辽宁省宽���满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1999年6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宽甸满族自治县看守所。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文章、王伟犯盗窃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八月二日作出(2017)辽0624刑初2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文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王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交纳);对被告人刘文章、王伟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依法予以追缴(已由王伟交纳至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文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文章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X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文章撤回上诉。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辽0624刑初22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义清审判员  冯泰昆审判员  王旭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丹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