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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257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旭诉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573号之三原告:张旭,男,1987年11月28日生,汉族,布丁数码科技(淘宝店铺)经营者,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仁民,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黄秀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女,该公司员工。原告张旭与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张旭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旭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旭撤诉。案件受理费895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447.5元,由原告张旭负担。审 判 长  李 跃人民陪审员  王敬君人民陪审员  吕玉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