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76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盛世乐居电子商务信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武汉盛世乐居电子商务信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7667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刘少虎,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盛世乐居电子商务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1栋25层1号房。法定代表人:郑炜。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龙,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盛世乐居电子商务信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本院)。审判员 喻 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贵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