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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2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班志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志颖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22刑初21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班志颖,男,1992年5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壮族,小学文化,住田东县。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2月23日被田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1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7〕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班志颖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正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班志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班志颖每次给2克的毒品海洛因给廖某去卖,廖某卖完毒品后要拿800元回来交给班志颖。廖某从班志颖处拿毒品去贩卖三次,最后一次拿毒品去贩卖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至今廖某交给班志颖毒资共1600元。2、2017年2月21日晚上9时许,在田东县义圩镇义圩村义屯水库边,吸毒人员何某1、李某分别向班志颖赊购了50元的毒品。3、2017年2月22日凌晨1时许,在田东县义圩镇义圩村义屯水库边,班志颖贩卖了一粒50元的毒品给吸毒人员李某。4、2017年2月中旬某日中午,在田东县义圩镇义圩村义屯水库边,吸毒人员黄某将一部小米手机抵押给班志颖,从班志颖处换得100元的毒品。5、2017年2月中旬某日中午,在田东县义圩镇义圩村义屯水库边,吸毒人员黄某将三枚纪念币抵押给班志颖,从班志颖处换得150元的毒品。6、2017年2月中旬某日中午,在田东县义圩镇义圩村义屯水库边,吸毒人员黄某将一块男士机械手表抵押给班志颖,从班志颖处换得50元的毒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班志颖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特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班志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其只是帮廖某向上线拿货,没有收取差价,只是中间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经审理查明:1、2017年2月上旬期间,廖某(已判刑)分别三次以8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班志颖购买毒品海洛因用于贩卖,并已支付前二次的毒资共计1600元。后公安民警于2017年2月9日抓获廖某,并从其身上查获白色薄膜包装的毒品海洛因9粒(净重2.18克)和黑色薄膜包装的毒品海洛因1粒(净重0.07克)。2、2017年2月21日晚上9时许,在田东县义圩镇义圩村义屯水库边,吸毒人员何某1、李某分别向班志颖赊购了50元的毒品。3、2017年2月22日凌晨1时许,在田东县义圩镇义圩村义屯水库边,班志颖向吸毒人员李某贩卖了50元的毒品。4、2017年2月中旬期间,在田东县义圩镇义圩村义屯水库边,吸毒人员黄某以物品抵押向班志颖换取毒品,先后三次以一部小米手机换得100元的毒品、以三枚纪念币换得150元的毒品、以一块男士机械手表换得50元的毒品。另查明,2017年2月22日21时许,田东县公安局民警在田东县义圩镇街上抓获被告人班志颖,并在其身上查获白色VIVO手机一部(手机号码176××××7328)、粉红色VIVO手机一部(手机号码182××××8289)、现金1000元;在其住所卧室查获电子秤一部、白色SENAP手机一部、粉红色杂牌手机一部、白色小米手机一部、手表一块、纪念币三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物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班志颖作案时已经达到法定责任年龄。(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班志颖被抓获的情况。(3)搜查笔录,封装笔录,称量、取样笔录,扣押清单:证实田东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班志颖后,在其身上查获白色VIVO手机一部、粉红色VIVO手机一部、现金1000元;在其住所卧室查获黑色塑料膜包装毒品可疑物一包(毛重4.08克,净重3.8克)及手机三台、电子秤一部、手表一块、纪念币一盒三枚。上述物品均已被扣押。(4)指认照片:证实班志颖指认被查获并扣押物品情况。(5)班志颖手机号码176××××7328通话记录照片:证实班志颖与何某1、李某、黄某之间的手机通话情况。(6)廖某手机号码186××××7061通话清单:证实班志颖与廖某之间的频繁通话情况。(7)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班志颖、廖某、何某1、李某、黄某因吸毒已被行政处罚。(8)辨认笔录:证实班志颖与吸毒人员廖某、何某1、李某、黄某互相辨认出对方。(9)田东县看守所新收押人员健康检查表及附件:证实班志颖入所前身体健康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廖某的证言:证实其已吸毒多年,平时没有钱吸食,于是其就想通过帮别人贩卖海洛因毒品,然后免费吸食毒品。其知道义圩镇福旺村六纳屯的班志颖是贩毒人员,为了能够免费吸毒品,其就把其的想法跟他商量,他表示同意,并说每天帮他卖2克左右的毒品,要卖得1000元左右,由于他给其免费吸食200元左右的毒品,要交给他800元。那些毒品都是由他负责包装好才交给其去贩卖的。那些毒品已分好三种价格,价格为50元一粒的毒品是用黑色塑料膜包装;价格为100元或200元一粒的毒品是用白色塑料膜包装。平时其就在义圩镇义圩村义圩街上一带等候吸毒人员打电话联系其购买毒品。电话联系后,其就让他们来到义圩街上新村桌球室附近进行毒品交易。其用于贩卖毒品的电话号码为186××××7061,那手机已被扣押了。其贩卖毒品两天而已,其总共交给班志颖1600元左右。其平时称呼他为“血师”,他的联系电话号码为182××××8289。其被抓获时,民警从其身上缴获了没有卖完的9粒白色薄膜包装和1粒黑色薄膜包装的毒品。(2)证人何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21日晚上9点左右,其毒瘾犯了,其用其手机184××××6210联系班志颖的手机176××××7328购买毒品,他叫其去义圩村义圩屯附近的水库路边等他。其骑着摩托车从家里出来到指定地点时,班志颖已经在路边等其了。当时其还见李某也在场。其过去跟班志颖说,现在没有钱,能不能先欠着过后再给。刚开始班志颖是不同意的,其求了他好久,他才同意赊欠50元的毒品。班志颖从一粒白色塑料膜包装的海洛因中分了一半给其,其用一张1元纸币包好后吸食了一部分才离开的。其购买毒品的时候,李某也跟班志颖赊购了50元的毒品。(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跟班志颖购买毒品海洛因有三次了。第一次2017年2月21日21时许在义屯水库附近,第二次2月22日凌晨1点多,第三次22日晚上8点多再次联系购买毒品,后在义圩街加油站附近被公安查获。第一次购买时,其骑摩托车到义屯水库路边就看到班志颖在等其了,因为没有钱其说要购买50元的海洛因过几天再给钱,这时何某1也骑一辆摩托车刚好来到,何某1没有钱也要赊购50元的海洛因,班志颖同意后给其和何某1每人50元毒品海洛因,其与何某1购买得海洛因之后当场以“吹龙”方式吸食毒品,吸食完毒品我们还在一起聊天大概有20分钟之后各自骑摩托车离开。第二次是2017年2月22日凌晨1点多,其电话联系班志颖要向他购买50块钱的海洛因毒品,其独自骑摩托车到到约定地点。过了几分钟班志颖骑摩托车到达,其给他一张面值50元人民币,他给其一粒用白色塑料包装的毒品海洛因,交易完毕之后我们各自离开,其离开后骑摩托车到义圩中学后面的甘蔗地吸食刚买来的毒品。第三次是2017年2月22日晚上8点多这样,其电话联系班志颖要向他购买100块钱的海洛因毒品,班志颖叫其到义圩街加油站拿货,其骑摩托车到加油站附近就被公安人员查获。(4)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①十多天前某日中午,其毒瘾犯了,其用手机号码151××××9025联系“阿使”(班志颖)手机号码176××××7328说跟他购买毒品,“阿使”叫其到义圩村义屯水库边交易,其到后跟他说现在身上没钱,拿其现在用的一部小米手机来抵押买毒品,他接过其的手机看了一下,最后我们商定可以换100元的毒品。其得了毒品后,在义圩村义屯水库边附近的草丛里吸食这粒毒品。②七八天前某日中午,其毒瘾犯了,其用手机联系“阿使”购买毒品,在义圩村义屯水库边,当时其身上没钱,就拿一盒香港回归的纪念币来抵押购买毒品,最后我们商定可以换150元的毒品,当时其就从他那里拿了100元的毒品去吸食。大概过了几天,其又从“阿使”那里拿了50元的毒品去吸食。③四五天前某日中午,其用手机联系“阿使”购买毒品,在义圩村义屯水库边,其拿着之前购买的一块男士机械手表来抵押购买毒品,我们商定可以换50元的毒品。其得了毒品后,在水库边的草丛里吸食毒品。(三)被告人班志颖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开始贩卖毒品的时候其自己在义圩街上卖,后来感觉不安全,到了2017年2月上旬4号左右时其就给廖某帮卖,他才帮其卖得四五天2月9日就被抓获了。他被抓获后,其收手了几天时间不卖,但是很多人来找其要毒品,其又开始进货来卖了。其自己在往义圩镇六一村公路边,那里有一个是义屯的水库,其在水库旁边用塑料搭了一个棚,平时在那里住,吸毒人员联系其购买毒品时,其就叫他们来到水库附近交易。①其按不同的价钱分装包装好毒品然后才给廖某帮卖的。毒品分三种价格,分别为50、100、200元,其中用黑色塑料膜包装的一粒毒品为50元;用白色塑料膜包装的毒品价格有100元、200元。其每天给廖某拿2克的毒品,跟他说反正2克的毒品要拿800元回来给其,他卖得多就是他的,每次卖完他给其钱后,再拿下一批货去卖。至今他已给其两次钱,每次800元共1600元,最后一次还欠其一次货没有给钱就被抓了。②“阿教”跟其购买毒品有二三次、大概是2月中旬某日中午,他用手机184××××6210联系其购买毒品,还有一次是2017年2月21日晚上9点左右,“阿教”又联系其购买毒品,其叫他到义屯水库边找其,不久他骑着摩托车来到,说身上没有钱,问其能不能先欠着,过后再给钱。当时义圩街上李某也来跟其赊购毒品,其本来不想给他们毒品的,但是见他们求其可怜的样子,其才同意给他们每人一小包50元的海洛因。他们两人当场在那里吸毒。③李某跟其购买毒品有蛮多次了。还有一次是2017年2月22日凌晨1时许,李某用手机138××××2723又联系其购买毒品,其叫他到水库边等其,不久他骑着摩托车到了,给其一张50元的人民币,其则给他一小包白色塑料膜包装的海洛因,其还问他要欠其的50元钱,他说过后再给其,然后就离开了。④黄某拿东西来抵押要毒品的就有三次。大约是2月中旬某日中午,黄某用手机号码151××××9025联系其购买毒品,其叫他到义圩村义屯水库边找其,他到后说身上没钱,想拿一部小米手机来抵押买毒品,过后有钱再赎回手机。其看了一下手机,说可以换100元的毒品,他同意,其就给他一粒白色塑料膜包装的海洛因毒品。大概过了二三天某日中午,黄某又联系其购买毒品,其叫他到义圩村义屯水库边找其,他到后说身上没钱,拿出一盒香港回归中国的三枚纪念币来抵押购买毒品,其看了一下,说给他150元的毒品,他同意,当时他只拿了100元的毒品去吸,过了几天又来要了50元的毒品去吸食。其被抓获前四五天的中午,黄某用又联系其购买毒品,其叫他到义圩村义屯水库边找其,他到后说身上没钱,拿出一块男士机械手表想跟其抵押要毒品,过后有钱再赎回手表。其说可以换50元的毒品,他也同意,然后给他1小包50元的海洛因。公安人员在其家里已经查获这些抵押的手表、纪念币、手机了,还在其家里查获一包底粉、二部电子秤、还有另外二台手机也是吸毒人员抵押的。其被抓获时,民警在其身上查获两台手机及一些现金,其中白色VIVO手机号码是176××××7328,粉红色VIVO手机号码是182××××8289。上列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班志颖目无国法,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班志颖提出,其只是帮廖某向上线拿货,没有收取差价,只是中间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解意见,经查,班志颖向廖某贩卖三次毒品的犯罪事实,在案有被告人班志颖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廖某的证言、二人手机通话清单等证据证实,且二人在廖某被抓前几天每天通话近十次,已远远超过正常交往情况,证据之间高度吻合,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班志颖提出的辩解意见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现根据被告人班志颖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班志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21年6月12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电子秤一台、赃物手机五部、手表一块、纪念币三枚,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黄绍文审 判 员  郑晴艳人民陪审员  梁淑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容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