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执25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辛子强与张富言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子强,张富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2556号申请执行人辛子强,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张富言,男,193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辛子强与被执行人张富岩相邻关系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张富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富岩履行(2016)辽0102民初55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富岩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富岩银行账户存款609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张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