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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2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晓峰与被执行人山西昌维钢木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峰,山西昌维钢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554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峰,男,39岁,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山西昌维钢木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晓峰与被执行人山西昌维钢木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10月13日执行完毕,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2执5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殿勇审判员  李作义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玉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