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4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05
案件名称
孟令柱与张建华、银川市兴庆区天顺广告装饰部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令柱,张建华,银川市兴庆区天顺广告装饰部,武警宁夏总队直升机大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4176号原告:孟令柱,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望远镇。委托诉讼代理人:保文静、马瑶,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华,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博文、刘强,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银川市兴庆区天顺广告装饰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经营者:梁盟,该广告部负责人。被告:武警宁夏总队直升机大队,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顾佳军,该队大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邱福荣,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令柱与被告张建华、银川市兴庆区天顺广告装饰部、武警宁夏总队直升机大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鉴定,故本案应当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翟志强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张晓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