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3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凤岐与陕西志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岐,陕西志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160号申请执行人李凤岐。被执行人陕西志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显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凤岐与被执行人陕西志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1226号民事调解,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8023.5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公司信息、房产、车辆、国土等进行了查询。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向本院书面提交《和解协议》,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3160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东彦代理审判员 陈 元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旭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