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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枝贵、陈贵贤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枝贵,陈贵贤,陈长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03刑初226号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枝贵,小名小苗子,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6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12年5月18日假释,考验期至2013年9月19日止;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撤销假释余刑十六个月零二天,并处罚金六千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三年六个月零二天,合并罚金二万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六千元,2017年3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贵贤,又名陈三品,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捕前住六枝特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2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长江,男,1987年2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文盲,农民,捕前住六枝特区。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10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总和刑期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2017年1月4日刑满释放。上列三被告人因本案于2017年6月2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7)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枝贵、陈贵贤、陈长江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陶伟,被告人李枝贵、陈贵贤、陈长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1日,被告人陈长江、陈贵贤、李枝贵共谋以使用冥币丢包的方式实施盗窃。同日12时许,陈长江、陈贵贤、李枝贵在六枝特区人民医院附近以使用冥币丢包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六千余某(人民币,下同)现金盗走。三人各分得二千元。案发后,被盗款项三千三百七十元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本院在审理中查明,案发后,六枝特区公安局根据掌握的线索将陈长江抓获,后在陈长江的带领下,抓获被告人李枝贵、陈贵贤。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枝贵、陈贵贤、陈长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本院(2009)黔六特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钟山区人民法院(2014)黔钟刑初字第459号刑事判决书、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关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及(2014)关刑初字第64-1号刑事裁定书、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0)温鹿刑初字第511号及(2013)温鹿刑初字第179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材料,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枝贵、陈贵贤、陈长江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枝贵、陈贵贤、陈长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假装丢钱、搜身证清白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枝贵、陈贵贤、陈长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相当,不分主从。被告人李枝贵、陈贵贤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告人陈长江曾因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长江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陈贵贤、李枝贵,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长江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枝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二、被告人陈贵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上述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8月8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陈长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8月6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四、涉案赃款二千六百三十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李学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景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