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48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黄敏与富裕县宏泰车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敏,富裕县宏泰车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4883号原告:黄敏,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媛,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裕县宏泰车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原告黄敏与被告富裕县宏泰车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黄敏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敏撤诉。案件受理费620.00元,减半收取计310.00元,由黄敏负担,邮寄送达费336.00元,返还黄敏168.00元。代理审判员 梁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邵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