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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6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陈祥刚与山东省人民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刚,山东省人民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6515号原告:陈祥刚,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被告:山东省人民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原告陈祥刚与被告山东省人民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祥刚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祥刚负担。审判员  张来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