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纪志强、王桂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志强,王桂喜,山东华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1561号申请执行人:纪志强,男,汉族,1981年出生,住德州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王桂喜,女,汉族,1981年出生,住德州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山东华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与新湖北路交叉路口丽晶大厦19楼。本院在执行纪志强、王桂喜与山东华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纪志强、王桂喜向本院提交强撤销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德城民初字第16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刘世文审判员 :康建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 朱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