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29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长春市英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XX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英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XX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982号原告:长春市英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柳影路与菜市南街交汇处万龙柳影春天(万龙第五城)1幢1305号房。法定代表人:祝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XX文,现住长春市宽城区。长春市英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XX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原告长春市英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长春市英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长春市英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