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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执1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胡余、李明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余,李明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1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余,男,1980年2月29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李明月,女,1988年2月10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凤台县。本院在执行胡余与李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李明月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福彦审判员  胡文景审判员  徐同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