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执1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胡余、李明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余,李明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1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余,男,1980年2月29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李明月,女,1988年2月10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凤台县。本院在执行胡余与李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李明月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福彦审判员 胡文景审判员 徐同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