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财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玉华、周洪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华,周洪波,袁先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财保139号申请人:王玉华,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安吉县人,居民,住浙江省安吉县。被申请人:周洪波,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申请人:袁先连,女,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中江县。申请人王玉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洪波、袁先连所有的价值28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王玉华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2634363900309414625)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玉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周洪波、袁先连所有的价值28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方诚 百度搜索“”